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機要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辦理主辦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機密公文書之處理。
  二、檢舉案件之處理及管制。
  三、局務會議之紀錄。
  四、重要函件之處理及管制。
  五、印信之典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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