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稽徵
  業務等事宜。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服務股:
    (一)稅務查詢事項之解答。
    (二)為民服務之訓練。
    (三)上級機關考核為民服務績效之聯繫及彙辦。
    (四)便民服務業務規劃、執行、考核及績效統計分析。
    (五)新聞剪報及輿情反映資料之蒐集、通報及管制。
    (六)納稅人反映意見之處理、統計及分析。
    (七)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統計及分析。
    (八)協談案件成果之統計及分析。
    (九)為民服務之意見調查、統計及分析。
    (十)全功能櫃台服務。
    (十一)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服務事宜。
    (十二)各項建言之處理。
    (十三)辦理各單位電話服務測試事宜。
    (十四)納稅人申訴中心及申訴熱線電話之受理及管制。
    (十五)其他有關便民服務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宣導第一、二股:
    (一)各項國稅法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所得稅申報輔導作業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新聞發布作業計畫之擬訂、協調及管制。
    (四)各項稅務講習會、座談會之籌劃及執行。
    (五)學校租稅教育及學生服務隊之規劃辦理。
    (六)本局簡介之製作。
    (七)國稅通訊之編輯及發行。
    (八)外賓之接待。
    (九)各項活動之攝影。
    (十)優良納稅義務人選拔事項。
    (十一)大事紀要資料之彙整。
    (十二)各項傳播媒體、租稅教育及宣傳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十三)編印各項稅務宣傳資料。
    (十四)上級機關考核租稅教育與宣傳績效之聯繫及彙辦。
    (十五)其他有關租稅教育及宣導業務行政事項之處理。
  三、外僑股:
    (一)華僑及外國人所得暨課稅資料之蒐集調查。
    (二)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收件、整理、核定及徵課
          。
    (三)華僑及外國人出境前綜合所得稅稅額之查定、徵課及納稅證明
          之核發。
    (四)來華表演歌舞技藝團體及個人之所得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稽徵。
    (五)華僑及外國人納稅申報書表、納稅手冊及薪資所得標準之擬定
          。
    (六)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之送達。行政救
          濟案件及違章案件之受理及通報。
    (七)雙重國籍納稅義務人稅籍資料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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