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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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人事管理
  本處職員服務,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處職員辦公時間,依法令規定,每日按時到處辦公,並將承辦工作具
  體記載,並作為長官考核之參考。

  各種例假,循例休息,但須派員輪值,必要時得臨時召集辦公。

  本處任(遴)用職員,經呈奉核准派代後,由人事室通知被派代人辦理
  報到手續,會知有關單位簽請首長批
  示,再依有關法令辦理送審,俟銓敘部審定結果通知到處後,會知會計
  室、總務室。
  前項任(遴)用審查核定實授人員,除六職等以上逕由財政部轉請任命
  外,第一至第五職等由人事室簽請處長任命之。

  奉准離職人員,須填寫離職人員報告單,會知各科室組,並將經辦各項
  業務及應行交待事項移交竣事,呈奉核准後核發離職證明書交由人事室
  辦理,方得離職。

  平時勤惰,由人事室查核,凡請假、公出人員均須填單奉准後方得離公
  ,並將請假單送人事室記存。

  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由人事室依照平時考核紀錄,查填考績表,送
  各科室主管初考,彙送考績委員會評議後簽請處長核定,並依限分別列
  冊報轉上級機關。

  人事動態,由人事室隨時通知會計室、總務室及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