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
  本處經費概(預)算及分配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本處年度工作計畫、處
  長副處長指示及有關科室組供給資料編製,決算依據年度收支結果編製
  。

  款項收支由總務室承辦會會計室審核憑證呈奉核定據以循序核章後送總
  務室執行收支後,再送還會計室登帳。

  各項費款支出,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人事費
    (一)本處員工每月薪餉應於當月三日以前發放,薪俸工餉名冊,由
          總務室指定人員編造,送人事室查核簽章後於上月二十五日前
          送會計室核簽支付憑證。
    (二)新到職或離職之員工依照人事室之通知按日計算薪給,如有預
          領應分別辦理繳回,並通知會計室收帳。
    (三)其他有關人事費用,概由總務室據實分別造冊彙送人事室核實
          簽證由會計室會簽呈批後支付之。
    (四)各種超時加班,非經呈准不予支付。
  二、事務費
    (一)員工交通費統籌造冊按距離遠近轉車次數及規定之上下班次數
          核實發給並按公共汽車每張普通票價計算之。
    (二)員工房租、子女教育等各項補助費會同人事室送會計室核簽呈
          批後支付之,其支給標準另訂之。
    (三)本處支付公共事業及固定支給標準之費用如汽車牌照稅、工程
          受益費、水電、電話、報、郵票(應設簿登記使用情形備核)
          、油料(應設置用油油記錄備核)、汽車燃料費,均按實際需
          要列單送由會計室核簽呈批後支付之。
    (四)其他各項支用均依各科室組簽經會計室簽之程序呈批後支付之
          。
  三、業務費
    (一)財物之購置按需要數量由各科室組先填申購單送總務室及會計
          室核簽呈批後由總務室購辦之。
    (二)各種機具之維護費用依前條程序支付之。
  四、旅運費
    (一)專案出差:
          各科室組派遣人員出差時,應簽明出差事由、地點、期間、估
          計費用、經費開支、科目等送人事室及會計室核簽呈批後辦理
          ,差畢後一週內出差人應填具旅費報告表。
    (二)短程出差:
          本處各科室組派人出席處外會議近郊出差等事先由出差人填具
          短程出差申請表由單主管簽章證明,職員會人事室、職工會總
          務室,再送會計室核簽呈批後,逕向總務室支領車繕費由總務
          室彙列清單送會計室依程序核撥。
    (三)運費:由總務室根據需求單位之申請簽會會計室核簽呈批後支
          付之。
  五、購置費:由業務需求單位簽會總務室及會計室呈批後由總務室採購
      之。
  六、各項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除依照審計法稽察限額及行政
      院有關規定辦理外其不屬於上列規定者悉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凡一次動支經費額未滿二千元者得採詢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二)凡一次動支經費額在二千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應有三家廠商估
          價比價辦理。
    (三)凡一次動用經費額在五萬元以上者應通知三家以上廠商到場比
          價或招標辦理。
  七、凡不屬以上各項支出案件者均應事先簽會會計室呈處長核可後辦理
      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