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職責
  處長綜理處務,其職責如左:
  一、有關支付業務與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本處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
  六、本處各級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核定核轉。
  七、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其職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預決定。
  二、處長不在處時處務之代理。
  三、各種會議處長不能出席之主持。
  四、文件之核閱。
  五、普通文件之代判。
  六、本處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七、本處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八、其他交辦事項。

  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文稿之初核。
  二、機密文件之擬辦及保管。
  三、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四、各項綜合業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科長、主任、組長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科、室、組、業務,其職責
  如左:
  一、本科室組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與執行。
  二、本科室組主管業務推進計畫之擬議。
  三、主要文稿之撰擬。
  四、本科室組文件之初核。
  五、本科室組職員工作之分配與指導及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與有關科室組之業務協調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會計室主任對財政部會計長負責,依法受本處處長副處長之指揮監督處
  理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處概(預)算、會計表報、決算之初審。
  二、各種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及財產保管、移轉之查核。
  三、本處內部審核執行工作之督導事項。
  四、統計業務之規劃。
  五、本室職員工作之分配與指導及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本室人事案件之簽擬。
  七、其他交辦之事項。

  人事室主任承本處處長副處長之命依法受財政部人事處之指揮監督,處
  理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處人事管理業務之規劃與改進。
  二、本處人事案件之簽擬。

  人事室另設人事查核人員一人,承處長、副處長之命,依人事查核指導
  監督體系,專責辦理人事查核業務。

  稽核、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