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章  會計
  會計室經辦國庫出納會計支付部份,應依該制度之有關規定切實辦理,
  並與國庫署會計室密切連繫。

  本處概(預)算會計室應遵照編審程序及進度依限完成。

  會計室應根據本處處長副處長核定之業務或工作計畫及內部單位提供之
  資料核實編列概算並應根據核定之歲出預算限額及計畫之優先順序編製
  年度預算。

  會計室應根據本處業務或工作計畫之預定實施進度編擬分配預算核定後
  ,應嚴格遵照執行,各項經費不得提前支用,亦不得為超過法定預算之
  債務或契約責任之承諾。

  本處經費之流用分配預算之修改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案之提出,會計
  室必須詳慎審核,確認於原預算內無法容納並合於法令規定者,始得依
  法定程序辦理。

  會計室於年度終了對本處經費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需保留經費於下年
  度繼續支用者,應根據契約或其他確實之原始證件依照法令規定報請核
  准保留。

  會計室辦理決算時應就預算執行情形、計畫完成程度及成本效益比較,
  作成檢討分析附具改進意見,呈報處長副處長及財政部會計處。

  會計室於編製預算績效報告及決算報告時,得運用統計配合作業。

  會計室悉依據會計法令參照本機關業務特性設計本機關會計制度並隨時
  注意修訂適應管理需要。

  會計室對於財務收支,應依法定預算嚴密控制,對於現金、票據、證券
  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物品之增減、保管、移轉應依規定程序切實
  查核,如發現與預算計畫不符或不盡不實不法之情事,應依會計法第九
  十九條規定辦理。

  有關設定預算負擔之一切契約,應由會計室事先審核簽證。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之經費,會計室應即通知經辦單位或有關人員限期申
  復,應追繳者限期追繳。

  會計室對於應收應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等帳款,應規定處理責任與
  清理辦法,切實執行並按月簽註意見呈報機關長官。

  會計室對有關本處政事費用、業務成本,應詳實計算與表達,以應行政
  管理之需要。

  會計室經辦帳目悉依會計制度日清、月結、依限編造會計報告與績效報
  告,分送有關機關並向本機關公告。

  會計室承處長副處長之命,依法辦理本處內部審核事宜。

  會計室應接受財政部統計長之指導,辦理有關統計事宜。

  會計室就本處業務需要擬訂方案並定期編製統計報告,以供處長副處長
  為施政之參考。

  會計室應遵照處長指示擬定計畫為專題之統計並檢討分析,以供核計績
  效之參考。

  會計室設立統計資料檔,加強管理充分運用。

  會計室人事案件,應依照主計系統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