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處長綜理處務,其職責如左:
  一、有關支付業務與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本處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
  六、本處各級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核定核轉。
  七、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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