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兌訖國庫支票核兌、保管、處理。
  按國庫分庫業務處理及國庫支票管理辦法,對已兌付國庫支票,經國庫
  分庫攝製微影膠片存查,即按支付處別及國庫支票號碼順序排列,編製
  「兌付國庫清單」,連同兌付國庫支票,分送本處。
  本處收到上項「兌付國庫支票清單」,及兌付國庫支票應作左列處理:
  (一)由會計室簽收,於辦妥兌付支票銷號工作簽經核閱後,送第二科
        繼續處理。
  (二)第二科將兌付之國庫支票,經核對後,按日彙訂,逐張編列序號
        ,加封面頁註明日期、張數、編列檔號,妥填存放庫櫃保管。
  (三)處理銷毀,應依法規及制度規定之保管期限及處理規定會經駐審
        人員,主辦會計核簽呈准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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