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總預算外幣經費結匯通知單簽發。
  一、依據各機關所簽付款憑單,在附記事項欄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
      、折合率,及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者,查核所請結匯外幣係屬核定
      之「外匯支出數額估計分配表」內所列之計畫科目及數額確屬者簽
      發之。
  二、總預算外幣經費結匯通知單一式二聯,填發時編列年度序號並在原
      簽付款憑單上加蓋「結匯通知單(編號)已簽發」戳記,按程序簽
      發,第一聯(含副聯)併所簽國庫支票交支用機關辦理結匯,第二
      聯按編號彙訂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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