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會計室應根據本處處長副處長核定之業務或工作計畫及內部單位提供之
  資料核實編列概算並應根據核定之歲出預算限額及計畫之優先順序編製
  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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