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會計室應根據本處業務或工作計畫之預定實施進度編擬分配預算核定後
  ,應嚴格遵照執行,各項經費不得提前支用,亦不得為超過法定預算之
  債務或契約責任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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