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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
會計室對於應收應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等帳款,應規定處理責任與 清理辦法,切實執行並按月簽註意見呈報機關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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