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系統設計與規劃事項
  一、依據核定納入電子計算機處理之業務內容與要求按照系統規劃之方
      法作成系統設計。
  二、系統之設計必需合乎實際需要達成要求之目標。
  三、系統設計應具備詳細之系統流程圖及中文說明層報核准後實施。
  四、系統設計經核准後依據設計內容填妥程式寫作說明書分派程式,指
      定程式員設計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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