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程式設計事項
  一、依據指定之程式說明,被指定使用之語言撰寫程式。
  二、程式撰寫完畢後填寫程式輸入及檔案建立申請單經主管核准後辦理
      輸入及測試工作。
  三、經測試妥善之程式,經系統測試後需填寫程式說明書內容包括功能
      說明系統流程及必要之記錄長度內容,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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