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二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空白國庫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編報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國庫支票之簽開繕打封發事項。
  三、關於國庫支票印鑑之送存更換事項。
  四、關於已簽發國庫支票之附帶及特殊事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兌訖國庫支票之保管及處理事項。
  六、關於國庫支票誤付、重付、溢付之清理追查事項。
  七、關於支付結算編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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