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機具管理事項
  一、機具應注意平時維護,故障時非自身能力能排除者應即通知維護公
      司前來維護。
  二、每日開機時應按總開關,分開關、主機開關、磁碟控制機開關、磁
      碟機開關、磁碟運轉開關,順序開啟電源,關機時反其順序而行。
  三、關機後,溫度在攝氏十八度以下,濕度在六十五度以下時磁碟需運
      轉十分鐘以上始能作磁碟作業。
  四、主機房應注意清潔,每日由值早班人員打掃,除食物、強性磁力機
      具不得攜入機房外並嚴禁吸煙、火燭及危險物品入內。
  五、非經主管核准不得任意進入機房操作機器。
  六、各科室之端末機具等亦應經常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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