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資料處理事項
  一、日常原始資料輸入工作由作業科室擔任;資料之彙集整理及分批處
      理作業由電子資料處理組擔任。
  二、各項資料應有備份存檔以策安全。
  三、各項資料存檔應備有檔案來說明。
  四、檔案說明包括資料期間,記錄長度及內容等要項。
  五、各項資料之保存時間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者按資料之時效
      保存,過期失效之資料經申請核准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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