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處任(遴)用職員,經呈奉核准派代後,由人事室通知被派代人辦理
  報到手續,會知有關單位簽請首長批
  示,再依有關法令辦理送審,俟銓敘部審定結果通知到處後,會知會計
  室、總務室。
  前項任(遴)用審查核定實授人員,除六職等以上逕由財政部轉請任命
  外,第一至第五職等由人事室簽請處長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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