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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七條
凡零星小工具、器皿、文具及一般用具等消耗物品之購買,依使用科室 實際需要用量,先填入申請單先會總務室與會計室呈奉批准後依法購買 ,再以領物單配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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