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權責
  署長綜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國庫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二、本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本署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署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署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署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本署重要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八、本署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本署職員請假之核准。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副署長襄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署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預。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
  四、本署人事評議委員會及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署長不出席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署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提請署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署長交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主任秘書權責如左:
  一、文稿、文件之核閱。
  二、重要與機密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配合聯繫。
  四、本署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五、各組、室間工作之協調。
  六、重要會議之參加。
  七、職責上應陳報署長之重要事項。
  八、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組長、室主任各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會計主任、人事主任並受上級會
  計、統計、人事調查機構之監督)綜理本組、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核。
  二、本組、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考核。
  三、依照本署處理公務分層負責之有關規定,本組、室主管決行事項之
      核定。
  四、本組、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年終考績之初核及提供意見
      。
  五、本組、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報之重要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科長承各該組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本科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本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專門委員、秘書、視察、稽核、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
  命,辦理應辦公務,並各就所承辦事項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