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組掌理國庫及地方公庫制度之規劃,庫政之督導,各項歲入收繳之
  管制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之管理考核,國內外捐獻之處理;國庫支出之
  核撥,及奉交議國有財產之管理處分,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之監督考
  核及國庫業務管理資訊等事項。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庫及地方公庫制度之規劃。
    (二)國庫法規之擬訂、解釋。
    (三)代理國庫業務之考核、督導。
    (四)地方公庫法規之審核。
    (五)地方公庫業務之監督、指導。
    (六)國庫機構之設置及代庫契約之審核。
    (七)國庫支票之印製、保管、核發。
    (八)各機關零用金之核定。
    (九)捐獻法規之研訂暨捐獻物品之登記、公告及轉發。
    (十)依法提存物品應行解庫案件之核辦。
    (十一)各項歲入收納方式及繳庫程序之管制。
    (十二)其他有關國庫行政及公款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中央各機關歲出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記、轉行。
    (二)中央各機關總預算歲出統籌科目及專案動支登記、轉行。
    (三)國防支出交議案件之核議。
    (四)國防經費預算之核撥。
    (五)中央補助省市經費預算之核撥。
    (六)中央各機關經費會計報告之查核。
    (七)中央各機關奉准保留之歲出應付款登記及轉行。
    (八)中央各機關經費賸餘之催收。
    (九)中央政府庫款支出之監督、核計。
    (十)國庫集中支付作業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歲出預算之核撥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會辦國有財產產權審核。。
    (二)會辦國有非公用財產之管理處分。
    (三)會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處分。
    (四)會辦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有眷舍房地處理。
    (五)會辦公營事業機構經營財產處分。
    (六)關於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處分之監督考核。
    (七)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遺產指定代管人。
    (八)其他有關公有財產管理事項。
  四、第四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庫業務管理資訊之統籌規劃。
    (二)國庫資訊自動化作業計畫之彙編。
    (三)推動建立各組室主管業務之資訊系統。
    (四)協調資料處理機關支援辦理系統規劃,程式設計與測試及資料
          處理作業。
    (五)各有關主管業務組室與資料處理支援機關間之協調連繫事項。
    (六)輸入及輸出資料格式內容及處理程序之審核、管制及統籌分配
          運用。
    (七)終端機及有關裝備之操作與管理。
    (八)國庫業務管理資訊成效之檢討與建議。
    (九)國庫資訊檔案運用之研究分析。
    (十)其他有關國庫業務管理資訊技術及行政管理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