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二組掌理中央政府各項歲入之籌劃、審議、執行、督導考核及國庫收
  支檢討、財務調度與特種基金等事項。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政府年度財政收入計畫之籌擬。
    (二)關於中央政府辦理追加預算財源之籌劃。
    (三)中央政府預算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對裁減經費之擬議
          。
    (四)行政院預算審議會議附帶決議有關歲入事項之協調處理。
    (五)政府決策機關對中央政府總預算指示事項有關歲入部分之協調
          擬辦。
    (六)立法院、監察院、審計部審議(核)中央政府預決算有關歲入
          部分意見之協議處理。
    (七)關於中央政府歲入分配預算之彙編。
    (八)關於中央政府歲入總預算按月執行狀況之彙報。
    (九)關於中央政府歲入總預算執行之檢討。
    (十)其他有關歲入籌劃及國庫財務調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賣事業制度之研擬。
    (二)關於公賣事業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審核。
    (三)關於公賣事業經營業務之督導考核。
    (四)關於公賣事業投資計畫之核議、督導。
    (五)關於公賣事業預算及營收繳庫之審核。
    (六)關於公賣事業產品售價核議。
    (七)關於公賣事業生產督導、考核。
    (八)關於公賣事業國外重要採購案件之審核。
    (九)關於公賣事業機構人員出國案件之審核。
    (十)關於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稅課收入之納庫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公賣事業及中央稅課收入納庫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罰賠款收入、財產收入、規費收入、及
          其他收入之執行彙計與檢討。
    (二)關於中央政府各機關罰賠款收入、財產收入、規費收入、及其
          他收入,費率費額標準之調整與核議。
    (三)關於中央政府各機關罰賠款收入、財產收入、規費收入、及其
          他收入報表之核登與處理。
    (四)關於中央政府各機關罰賠款收入、財產收入、規費收入、及其
          他收入之查核。
    (五)關於捐獻收入之納庫核計。
    (六)其他有關稅課、公賣、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以外之有關收入事
          項。
  四、第四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資本支出計畫、增資計畫及盈虧
          撥補之核議。
    (二)關於國營事業保留盈餘、國庫補貼、轉投資及捐助案件之核議
          。
    (三)關於國營事業經營政策及增進經營效能之研議。
    (四)關於國營事業年度計畫總綱及預決算之會核。
    (五)關於國營事業投資報酬率及資費調整之會核。
    (六)關於特種基金會計制度及修訂有關法案之會核。
    (七)關於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盈(賸)餘繳庫及庫款撥付
          日期之協調與擬訂。
    (八)關於特種基金財務稽核及財務報表之綜計。
    (九)關於特種基金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審查。
    (十)關於國庫投資事業之增資,盈虧撥補及預、決算核議。
    (十一)關於特種基金之設立及基及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之核議。
    (十二)關於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之催解及收支併列轉帳案件之辦。
    (十三)關於國庫撥款投資事業股票之登記保管。
    (十四)其他有關中央政府總預算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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