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三組掌理內外債發行、保證、償還、核銷、國際資金接洽、協調等事
  項。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債發行有關條例之擬訂、修正、廢止及整理
          。
    (二)公債法令之解釋。
    (三)中央政府公債與國庫券發行計畫之編擬,發行工作之籌劃與印
          製、監督及執行。
    (四)地方公債發行之核議與監督。
    (五)各經理銀行公債還本付息報表之審核、查對。
    (六)債票遺失及海外舊債清償案件之擬辦。
    (七)債券市場調查及公債買賣資料之蒐集、分析。
    (八)公債還本付息年度預算、分配預算之擬編、決算之核對。
    (九)公債還本付息及手續費之核撥、審查、清結。
    (十)政府發行各種內債、實銷、償還、及結欠月報表之編製及分析
          。
    (十一)內債備用票及樣張、暗記之保管、發行後債券之申請換發及
            缺損簽證。
    (十二)政府公債發行之宣傳及到期公債還本付息、截止兌付之公告
            。
    (十三)其他有關公債發行償還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政府舉借外債之籌劃。
    (二)國際資金之接洽、協調。
    (三)國際金融市場資料之蒐集。
    (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舉借外債之國庫保證。
    (五)國際協定有關財政負擔案件之處理。
    (六)政府舉借及保證外債還本付息及償還外債基金之管理。
    (七)保證外債合約履行之監督。
    (八)外債資料之編報及統計分析。
    (九)外債資料之電腦作業。
    (十)其他有關舉借外債及保證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公債核銷作業之設計與規劃。
    (二)公債送銷清單之審核、更正及統計。
    (三)付訖公債本息券之銷燬。
    (四)已付訖公債本息券之登記與結算。
    (五)銷燬憑證之編製及保管。
    (六)債券之安全保管。
    (七)其他有關公債核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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