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權責
  所長綜理所務,其權責如左:
  一、綜理所務,完成財稅人員訓練業務。
  二、重要決策性會議之主持。
  三、訓練業務之全盤規劃、執行之指導監督。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與指示。
  五、講座、班主任遴聘之指導決定。
  六、屬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案件之決定與核轉。
  七、策定及執行部、次長交辦事項。

  副所長襄理所務,其權責如左:
  一、訓練計畫之策定與執行。
  二、主持或參加各項會議。
  三、指揮及協調本所各內部單位主管業務之執行。
  四、訓練績效之檢討、改進與運用報告。
  五、訓練教材及業務手冊編印之策訂。
  六、訓練概算之編製與預算分配運用。
  七、重要班務、重要訓練之策劃執行。

  秘書權責如左:
  一、總核文稿。
  二、機要文件撰擬。
  三、施政計畫彙編。
  四、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追蹤、執行。

  組長各承所長、副所長之命綜理本組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報告之擬議。
  二、文稿初核及依權責處理案件之決定。
  三、屬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四、主管業務之分配審查與執行。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會計員、人事管理員各承所長、副所長之命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
  機構之監督綜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報告及主管業務法規之研議。
  二、依權責處理案件之決定。
  三、主管業務之執行及文稿之撰擬。
  四、其他交辦事項。

  專門委員、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