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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組長各承所長、副所長之命綜理本組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報告之擬議。 二、文稿初核及依權責處理案件之決定。 三、屬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四、主管業務之分配審查與執行。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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