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會計員、人事管理員各承所長、副所長之命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
  機構之監督綜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報告及主管業務法規之研議。
  二、依權責處理案件之決定。
  三、主管業務之執行及文稿之撰擬。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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