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所長綜理所務,其權責如左:
  一、綜理所務,完成財稅人員訓練業務。
  二、重要決策性會議之主持。
  三、訓練業務之全盤規劃、執行之指導監督。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與指示。
  五、講座、班主任遴聘之指導決定。
  六、屬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案件之決定與核轉。
  七、策定及執行部、次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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