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長綜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市)縣(市)稅稽徵業務 之督導、考核。 二、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預算分配及經費動支之決定。 四、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六、重要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八、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核定、核轉。 九、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