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權責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三、本局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之裁示。
  五、本局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之指示及核定。
  六、本局公文書(稿)之批閱核判。
  七、本局重要案件變更處理之決定。
  八、本局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本局主管之請假及職員七日以上假期之核定。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及事務處理方針之裁示。

  副局長襄理局務,權責如左:
  一、本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本局公文書(稿)之批閱或核轉。
  三、局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之職務代理。
  四、奉派參加或主持本局重要會議。
  五、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六、局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之襄贊。

  主任秘書權責如左:
  一、綜核文稿。
  二、重要及機密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協調聯繫。
  四、參加或主持會議。
  五、督導各組室處理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組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
  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綜理各該組、室
  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該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該組、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辦及督導。
  三、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之規定,對各該組、室主管決行事項之
      核定。
  四、該組、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擬辦,年終考績之初評及提供意見
      。
  五、該組、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辦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科長承各該組(室)主管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該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該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該科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時提供意見。
  四、該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技正、專門委員、秘書、視察、稽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管理師
  、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助理員、操作員、辦事員、
  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辦理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