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會議
  本局為推進工作,溝通意見,加強業務協調與聯繫,得定期召開局務會
  報。
  前項局務會報,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組室主管、科長、各地區
  辦事處處長及局長指定之人員組成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規定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