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會議
  本局得定期舉行局務會報,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科室主管、分
  局長及稽徵所主任組成之;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
  席。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隨時組織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