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附則
  本局得視各轄區稽徵業務需要報請核准後設分局,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本局文書管理依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處理之。

  本局員工應按規定時間到局處理公務,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辦理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十一條
  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