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本局得視各轄區稽徵業務需要報請核准後設分局,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本局文書管理依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處理之。
本局員工應按規定時間到局處理公務,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辦理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十一條 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