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審查二科掌理執行業務所得、個案調查暨遺產及贈與稅案件之審查及綜
  合所得稅行政業務等事項。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執行業務股
    (一)執行業務者(非函訪調查案件)年度所得之核定。
    (二)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務收入實施訪查作
          業計畫及年度所得選案查核作業要點之擬訂。
    (三)各業執行業務收入及費用標準之調查與研擬。
    (四)執行業務者書面審查標準之擬訂。
    (五)執行業務者(非函訪調查案件)更正註銷案件之核簽。
    (六)個案調查、執行業務所得、其他所得暨遺產及贈與稅查核案件
          之派查、管制、績效統計及案件移送等相關作業。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綜稅行政股
    (一)年度扣繳檢查作業要點之擬訂與輔導。
    (二)股東投資抵減、增資緩課、專利權等案件之審核。
    (三)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之擬訂。
    (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實務之增修。
    (五)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審查事項之簽報。
    (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格式及說明書之修訂。
    (七)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等)申報收件業
          務之規劃及督導考核。
    (八)綜合所得稅申報收件及推動各項媒體、網路申報業務之規劃及
          督導考核。
    (九)非營利事業單位稅籍資料之規劃與管理。
    (十)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租金標準、自力耕作漁牧林收入標準
          、財產租賃必要損費標準之擬訂。
    (十一)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遺贈一股
    (一)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櫃台之收件、登錄。
    (二)遺產及贈與稅申報及逾期未申報案件之調查核定。
    (三)核發遺產及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櫃台化案件核定通知書、繳款
          書、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證明書暨同意移轉證明書。
    (四)已核定捐贈不計入遺產總額案件之追查。
    (五)擬訂年度農業用地免遺產稅之抽查計畫。
    (六)其他有關遺產及贈與稅之審查更正事項。
    (七)遺產及贈與稅申報之輔導、催報及未申報案件之篩選、編列、
          移送暨遺產土地、房屋案件之查欠通報及建檔。
    (八)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遺贈二股
    (一)個案調查及佃農補償費案件之審查與核定。
    (二)遺產及贈與稅申報及逾期未申報案件之調查核定。
    (三)核發遺產及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櫃台化案件核定通知書、繳款
          書、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證明書,暨同意移轉證明書。
    (四)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案件之列管追查。
    (五)蒐集贈與稅相關資料主動選樣調查。
    (六)其他有關遺產及贈與稅之審查更正事項。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