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法務二科掌理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
  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及違章處理等事宜。分
  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一股
    (一)綜合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行政救濟
          案件審理及督導。
    (二)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補充答辯。
    (三)列席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會議備詢及行政法院之準備程
          序、言詞辯論。
    (四)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
          法務事項。
    (五)行政救濟稽徵業務考核主辦。
  二、行政救濟二股
    (一)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之行政救濟案件審
          理及督導。
    (二)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補充答辯。
    (三)列席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會議備詢及行政法院之準備程
          序、言詞辯論。
    (四)其他有關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之法務事
          項。
    (五)行政救濟稽徵業務考核主辦。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違章管制股
    (一)違章案件之派查、進度及處理結果之登錄及管制。
    (二)違章案件各項表報之編製。
    (三)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
          、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之違章案件審理及裁罰。
    (四)檢舉獎金之核發。
    (五)違章案件罰鍰之開徵。
    (六)辦理業務性案件之分文、管制及非業務性行政工作、人事及總
          務等。
    (七)違章稽徵業務考核主辦。
    (八)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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