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職責
  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金融管理政策與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金融管理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採擇。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六、所屬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七、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畫之參預決定。
  二、局長不在局時之局務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代理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文稿之核閱及普通文稿之代判。
  六、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七、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八、局長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秘書室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秘書室所屬人員之派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三、各組、室文稿之綜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決定。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組長、室主任各承長官之命(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人事主任並受上級
  會計、統計、人事機構之監督)處理本組、室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本組、室文稿之審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三、本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擬之審核。
  四、本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擬訂及解釋之審核。
  五、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等之擬辦。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並於組長不在組時,代理其職務。

  科長承各該組、室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科業務及研究計畫之擬訂。
  二、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督導。
  三、本科文稿之初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四、本科職員工作之調派、指揮與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科職員平時與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六、其他交辦事項。

  各組、室、科均負有互相協調及聯繫之任務。

  專門委員、秘書、研究員、稽核、專員、稽查、科員、助理員、書記,
  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