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畫之參預決定。
  二、局長不在局時之局務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代理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文稿之核閱及普通文稿之代判。
  六、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七、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八、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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