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四組掌理中小企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週邊金融業務之管理、監督
  ,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及上開業務相關法規之擬訂、解釋,金融市場之
  行政管理及上開業務相關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等事項,並分設左列
  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中小企業銀行管理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二)中小企業銀行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三)中小企業銀行之管理及考核。
    (四)關於中小企業融資之推動及考核。
    (五)中小企業銀行人員之考核。
    (六)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管理及考核。
    (七)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三)信託投資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四)信託投資公司人員之考核。
    (五)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及國內金融市場管理法規之擬訂
          、解釋及執行。
    (二)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
    (三)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四)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人員之考核。
    (五)其他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
    (六)信用卡業務及其他週邊金融業務之管理及推動。
    (七)各種獎券發行之管理。
    (八)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九)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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