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審查四科掌理營業稅之調查、稽徵、核定及相關行政等事宜。分設二股
  ,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稽徵行政股:
    (一)預算之規劃、編製、分配、分析及督導。
    (二)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三)各項稽徵計畫、責任目標之擬訂。
    (四)應用書表之增、修訂。
    (五)各項稽徵報表之統計及分析。
    (六)統一發票印製、發售、配號、調撥及銷燬等相關事項之規劃管
          理。
    (七)統一發票給獎有關事項。
    (八)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之推薦及選拔。
    (九)辦理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案件(含取消營業人
          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
    (十)辦理營業人總分支機構合併總繳或撤銷總繳營業稅之申請案件
          。
    (十一)辦理營業人申請放棄或恢復適用免稅規定案件。
    (十二)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專案查核股:
    (一)財政部年度性遏止逃漏查核專案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因地制宜查核專案作業計畫之擬定及執行。
    (三)重大違章漏稅案件之查核。
    (四)各項查核成果彙整及簽報。
    (五)專案查核案件之分案、派查及管制。
    (六)新課稅資料需求之研提及審查階段課稅資料之通報處理。
    (七)分局、稽徵所年度專案查核作業之督導及考核。
    (八)違規營業通報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