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股長分承各該科長、室主任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股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本股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本股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本股職員工作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股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及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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