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審查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調查、核定
  及相關行政等事宜。分設六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審查一股至五股:
    (一)責任目標之規劃。
    (二)年度審查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審查及抽查。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
          選查。
    (五)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及研擬。
    (六)同業利潤標準與所得額標準之研擬。
    (七)薪資及利率通常水準之研擬。
    (八)審查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九)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十)臺灣地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業務聯繫會議之籌辦。
    (十一)電腦查帳業務之規劃及處理。
    (十二)資產重估價案件之審查。
    (十三)稅務代理人有關業務之處理。
    (十四)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審查作業計畫之督導及考核。
    (十五)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減免案件之審查。
    (十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案件之審查。
    (十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技術手冊增修訂之彙辦。
    (十八)各類審查書表之增、修訂。
    (十九)其他審查及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管制股:
    (一)審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二)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三)公文之收發及催辦。
    (四)績效統計。
    (五)審查案件相關帳證之檢收及發還。
    (六)營所稅滯怠報案件之規劃及處理。
    (七)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收件作業計畫之訂定、考核及申報
          成果之統計、分析。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作業應用書表之統計、彙整及請印。
    (九)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及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通知申報及申報案
          件之受理等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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