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審查二科掌理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之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
  事宜。
  分設五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股:
    (一)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年度審查作業計畫之
          訂定、督導及考核。
    (二)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務收入實地訪查作
          業之規劃及督導。
    (三)執行業務者書面審查標準之擬訂。
    (四)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之研擬。
    (五)執行業務者帳簿驗印之規劃。
    (六)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綜合所得稅稽徵審查作業之規劃、督導
          及考核。
    (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審查注意事項之擬訂。
    (八)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業務及其法令疑義之請釋及
          解答。
    (九)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扣繳預算分配之規劃及督導。
    (十)扣繳檢查業務計畫之訂定、管制及考核。
    (十一)綜合所得稅減免案件之審查。
    (十二)一般租金標準與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之擬訂。
    (十三)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強制歸戶作業計畫之訂定及考核。
    (十四)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查核計畫之訂定及考核。
    (十五)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年度稽徵作業計畫之訂定、管制及
            考核。
    (十六)華僑及外國人納稅申請書表、納稅手冊及薪資所得標準之擬
            定。
    (十七)外僑所得稅行政事項之處理。
    (十八)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稽徵業務之處理。
  二、個案調查一股、二股:
    (一)個案調查作業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二)其他專案案件之審查及核定。
  三、遺產及贈與稅股:
    (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遺產及贈與稅稽徵審查業務之規劃、督
          導及考核。
    (二)鉅額遺產稅案件及衍生贈與稅案件之審查及核定。
    (三)遺產捐贈不計入遺產總額、核准扣除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
          額分配請求權價值案件之管制、追查及農業用地核准全額扣除
          案件之通報、管制追查查核計畫之訂定及考核。
    (四)捐贈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管制、追查及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
          案件之通報管制追查查核計畫之訂定及考核。
    (五)分局、稽徵所、服務處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案件及遺產稅非申
          報案件之編列及移送等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遺產稅及贈與稅稽徵業務之處理。
  四、管制股:
    (一)審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二)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三)公文之收發及催辦。
    (四)績效統計。
    (五)審查案件相關帳簿、憑證之檢收及發還。
    (六)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結算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等業務
          收件作業計畫之訂定、考核及申報成果之統計、分析。
    (七)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結算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等業務
          應用書表之統計、彙整及請印。
    (八)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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