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局長襄理總局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施政計畫之參與。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總局長不在時總局局務之代理。 四、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總局長出席。 五、各種會議總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七、總局長特交事項。 八、主持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委員會會議、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本總局 陞遷考核甄審委員會議、本總局退休人員年節特別照護金審議小組 會議及本總局貨品分類審議小組會議。 九、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