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查緝處掌理有關查緝法令及查緝業務之處理事項。分設四科,各科之職
  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查緝法令之整理、研修。
  (二)查緝法令適用疑義之解釋。
  (三)出入境旅客通關之相關業務。
  (四)保育類野生動物法令之解釋。
  (五)限制或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案件之擬辦。
  (六)本處公文之收發、稽催、歸檔。
  (七)專案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執行查緝方案之研擬及處理。
  (二)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之相關業務。
  (三)與國內其他協緝單位之連繫協調。
  (四)有關經濟犯罪之相關業務。
  (五)彙總清關相關業務。
  (六)策略聯盟相關業務。
  (七)自備封條認證相關業務。
  (八)查緝表報及重大緝案簡報之處理。
  (九)小三通相關查緝業務。
  (十)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情資通報系統相關業務。
  (二)進出口廠商及異狀廠商資料之分析。
  (三)專家特定檔進出口個案資料維護。
  (四)出口廠商受處分降級控管。
  (五)國際走私情報之交換及處理。
  (六)走私漏稅密報案件之處理。
  (七)防止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或其他仿冒品輸出入之相關業務。
  (八)出口貨物有關之查緝業務。
  (九)快遞機放查緝業務。
  (十)主動赴市面、各關稅局等蒐集情資。
  (十一)上級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
  (一)專家系統相關業務。
  (二)C1(免審免驗)報單抽核相關業務。
  (三)海關查緝走私情報系統相關業務。
  (四)經濟部商業司工商資料庫查詢相關業務。
  (五)進出口廠商分類分級標準之訂定。
  (六)進出口廠商檔之維護與廠商分類分級案件之處理。
  (七)廠商守法評估標準之訂定與處理。
  (八)高危險群資料之處理。
  (九)海、空運進出口C1(免審免驗)報單抽審篩選條件之機動運作
        。
  (十)進出口報單五年資料庫之運用與分析。
  (十一)專家特定檔資料維護、回饋系統之建置與分析。
  (十二)專家系統管理報表之製作與分析。
  (十三)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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