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驗估處掌理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核定、調查及進出口貨物之事後稽核事
  宜。分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進口報單影本之建檔、分發及管理。
  (二)違規進出口廠商之降級及維護。
  (三)異狀廠商之列管。
  (四)商情資料之蒐集及管理。
  (五)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之編製及建檔。
  (六)本處公文之收發、稽催、歸檔及一般管理事項。
  (七)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審核及核定。
  (八)各關稅局稅則核有明顯錯誤、前後或彼此不一致時,函各該局複
        核案件之查核。
  (九)進口貨物價格資料檔之建置。
  (十)查價案件之移送調查。
  (十一)增估補稅案件之處理。
  (十二)關稅與內地稅相互勾稽案件之處理。
  (十三)對不服海關核定完稅價格依法提出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四)從量稅或複合稅之研擬及建議。
  (十五)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篩選抽核作業篩選條件之維護。
  (十六)課徵反傾銷稅案件資料之協助提供。
  (十七)其他有關估價規定之研擬及解答事項。
  二、第二科及第三科:
  (一)調查案件之收件、建檔、控管及簽復。
  (二)調查報告之檔存及管理。
  (三)貨樣之管理。
  (四)國外調查案件之繕打、編號、登記、寄發。
  (五)旅客行李及郵包物品進口參考價格資料表之彙編。
  (六)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調查。
  (七)其他交辦事項之調查。
  三、第四科:
  (一)事後稽核之規劃,選案研究分析。
  (二)次年度重點計畫(包括選定查核行業、專項貨品等)之擬訂。
  (三)稽核案件之追蹤考核。
  (四)提供稽核分析資料,回饋通關自動化選案系統。
  (五)稽核手冊及相關表報格式之研擬及修訂。
  (六)依據情報資料與線索,指示各關稅局進行事後稽核。
  (七)稽核報告之分析與評估。
  (八)稽核技術之研析與移轉。
  (九)稽核人員訓練之辦理。
  (十)相關事後稽核工作所需之事後稽核資訊管理系統軟硬體需求之研
        據與整合。
  (十一)相關法令規章之研擬修訂。
  (十二)策略性價格異常案件之查核。
  (十三)其他事後稽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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