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海務處掌理有關燈塔及助航設備之建管、補給及無線電管理事宜。分設
  三科並管轄運星艦及各燈塔,各科、艦及燈塔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辦理海關艦艇之監造、檢驗、監管、巡視、督導及修護等事項
          。
    (二)有關公文之草擬辦理及相關方案之規劃等。
    (三)其他船舶行政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燈塔及艦艇之物料管理、儲運及送補。
    (二)海關艦艇武器彈藥之管制、保養及維護。
    (三)燈塔及其他助航設備之管理維護。
    (四)海關通訊密碼  (語)  之控管。
    (五)無線電通信、電子導航設備之監理及維護。
    (六)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燈塔及其他助航設備等新建、修建工程勘查、規劃、設計製圖
          、編製預算、監造及協驗等事項。
    (二)燈塔及其他助航設備等附設工務器材、倉庫及修護工廠等管理
          。
    (三)燈塔及其他助航設備等裝設、維修及改善等事項。
  四、運星艦:
    (一)辦理燈塔補給、巡視及搶修。
    (二)燈塔給養器材及人員調動之運送。。
  五、各燈塔:
    (一)燈塔設備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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