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組長、室主任、隊長、分(支)局長、艦長、艇長、各承局長、副局長
  之命(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並受上級人事、政風、會
  計主管機關之監督)綜理本組、室、隊、分(支)局、艦艇業務、其權
  責如下:
  一、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本單位主管決行事項之核
      定。
  二、本單位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三、本單位業務與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進度計畫考核。
  四、本單位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定及解釋。
  五、所屬各級職員考核及獎懲之簽擬。
  六、所屬人員工作之調派與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陳報局長、副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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