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稽查組掌理通商口岸(包括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查緝、碼頭(含
  各貨櫃中心)貨櫃(物)裝卸之監視、進口貨櫃之加封及開櫃檢視、船
  員攜帶物品之檢查、相關規費之徵收及辦公時間外進出口貨物船邊驗放
  、巡緝艇、關艇之指揮管理暨無線電監理業務等事宜。分設四課、十五
  股、巡緝艇,各課、股及巡緝艇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課掌理轄區碼頭貨櫃(物)監理業務。分設五股,各股之職掌
      如左:
    (一)進口重櫃之加封與空櫃之檢查。
    (二)港區巡邏、進出口貨櫃(物)裝卸之監視。
    (三)轉口貨櫃之監管。
    (四)緊急查緝案件之處理。
  二、第二課掌理轄區碼頭貨櫃檢視及船舶、行李檢查等事項。分設五股
      辦事:
    (一)第一至第四股:
          1.進出口船舶之檢查。
          2.進(出)口貨櫃之開櫃檢視。
          3.緝獲案件之處理及移交事宜。
    (二)第五股:
          1.入出境旅客隨身行李之檢查。
          2.入出境旅客留關待辦行李物品之處理。
          3.船員國外回航及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之處理。
  三、第三課掌理轄區碼頭船務、巡緝、理船、結關、押運及雜貨碼頭貨
      櫃(物)之監理等事項。分設五股辦事:
    (一)第一至第四股:
          1.進口船舶理船業務。
          2.雜貨碼頭進口重櫃之加封與空櫃之檢查。
          3.進出口船舶之監視及船舶用品裝船之核對與監視。
          4.港區巡邏及雜貨碼頭進出口貨櫃(物)裝卸之監視。
          5.辦公時間外船邊驗放案件之處理及進口貨櫃、轉口貨櫃之押
            運。
          6.辦公時間外港區碼頭倉庫之監視。
          7.緝獲案件之處理及移交事宜。
    (二)第五股:
          1.辦理押運及押運費之徵收。
          2.船用品及船舶日用品申請之審核。
          3.船務包裹倉庫之管理。
          4.出口結關及相關規費之徵收。
          5.受理船公司或代理行遞送之進口艙單及其他文件。
          6.受理申辦具保免押案件。
          7.卸貨准單之核發。
  四、第四課掌理巡緝艇及關艇之指揮管理暨無線電監理業務,職掌如左
      :
    (一)巡緝艇、關艇及其人員與技工之管理。
    (二)關艇之建造、年度歲修及工程進度之控管。
    (三)巡緝艇維修及年度船舶檢查。
    (四)船岸電台及局區無線電(話)台設備之監理及修護事項。
    (五)局區無線電話主台與監聽台業務管理。
    (六)密碼(語)電務事項。
    (七)無線電器材管理事項。
    (八)查緝指揮情資傳遞。
    (九)通訊紀錄與報表編審。
    (十)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五、巡緝艇:
    (一)勤務規劃。
    (二)船體艙面設備及航海儀器之保養與維護。
    (三)通商口岸(包括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巡緝及港區工作船
          臨檢等事項。
    (四)輪機設備之保養與維護。
    (五)無線電(話)台設備之保養與維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