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局重要業務及施政計劃之參與。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局長不在時,局務之代理。 四、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七、局長特交事項。 八、主持本局升遷考核甄審委員會議、考績委員會議、緝私案件審議委 員會、標售貨物底價小組會議。 九、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