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局重要業務及施政計劃之參與。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局長不在時,局務之代理。
  四、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七、局長特交事項。
  八、主持本局升遷考核甄審委員會議、考績委員會議、緝私案件審議委
      員會、標售貨物底價小組會議。
  九、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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