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長、室主任、隊長、支局長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會計室主任、人
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會計、人事、政風主管機關之監督)綜理本
組、室、隊、支局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依照本局處理公務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本單位主管決
行事項之核定。
二、本單位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三、本單位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定及解釋。
四、所屬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五、所屬人員工作之調派與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報局長、副局長之重要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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