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保稅組掌理保稅工廠之設立、管理、保稅進口貨物之通關及稅捐記帳等
  事宜。分設三課、十一股,各課、股之職掌如左:
  一、業務課掌理保稅貨物之通關、簽證、稅捐記帳等事項。分設五股辦
      事:
    (一)第一股:
          1.保稅工廠進口報單(B6、G7)之通關。
          2.保稅工廠各類補稅報單(G2)之審核。
          3.保稅工廠B1、B2、B7案件之退貨處理。
          4.保稅工廠進口原料業務費之徵收。
          5.保稅工廠產品內銷案件之審核處理及內銷保證金之收取。
          6.保稅工廠原料、呆料、次品、剩餘品申請內銷案件之審核。
          7.發貨中心保稅倉庫進、出倉報單之放行。
          8.保稅工廠B1、B2報單之放行。
          9.發貨中心保稅倉庫D2報單之審核。
    (二)第二股:
          1.進口證明書之核發及補發。
          2.視同出口及進口報單副本之核發、補發及更正。
          3.保稅進口報單之電腦審核。
          4.審核用進口報單影本之造送。
          5.報單之點收、整理、保管借調及銷毀。
          6.保稅倉庫業務費之徵收。
          7.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三)第三股:
          1.廠商自行具結記帳原料進口案件之處理及簽放。
          2.授信機構擔保記帳原料進口宋件之處理及簽放。
          3.普通及專用保稅倉庫貨物進出倉案件之審核、簽放及准單之
            核發。
          4.稅捐記帳原料進口案件沖稅用報單副本之核發及對帳清表之
            製作。
          5.普通及專用保稅倉庫進出倉案件及稅捐記帳案件電腦連線報
            單之審結。
          6.保稅工廠加工品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B3報單案件之審
            結及沖稅用報單副本之核發。
          7.保稅工廠及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
    (四)第四股:
          1.保稅進口報單及補稅報單之收單、建檔、分類估價及簽放。
          2.代徵各項稅費之核計。
          3.短裝、溢裝、短卸及破損案件之處理。
          4.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5.連線免審免驗報單抽中審核案件之審核。
    (五)第五股:
          1.保稅工廠輸入原料及復運進口產品之查驗。
          2.保稅工廠售予稅捐記帳廠視同進口報單之廠驗。
          3.普通及專用保稅倉庫、發貨中心貨物進、出倉之查驗。
          4.保稅工廠出口貨物之廠驗。
          5.保稅工廠內銷補稅案件之查驗。
          6.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二、查核一、二課掌理保稅工廠及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保稅物品之監管查
      核等事宜。各課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左:
    (一)保稅工廠設立之勘查及輔導。
    (二)保稅工廠之接管與盤存統計表之審理。
    (三)保稅工廠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之審核。
    (四)保稅工廠帳冊及有關單證之查核。
    (五)保稅工廠庫存數量之抽查。
    (六)保稅工廠報廢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及呆料之監毀及處理
          。
    (七)保稅工廠存倉及在製保稅物品災變、失竊案件之審理。
    (八)保稅工廠年度盤存之抽核。
    (九)保稅工廠盤虧及盤盈之審理。
    (十)B1、B2案件貨物之收單、審核、掛號及查驗。
    (十一)保稅工廠申請租用廠外倉庫案件之受理及勘查。
    (十二)保稅工廠結束盤存及其結算報告表之審理。
    (十三)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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